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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操作间和仓库内发现过期食品,视为经营食品行为

发布日期:2021-01-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览次数:965

中国食品网讯

行 政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威海市文化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0000091717751E。

法定代表人王君文,局长。

被执行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弘轩元花雕醉鸡餐饮店,住,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文化西路**会信用代码92371000MA3PYB8NXL。

负责人(业主)陶冶,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申请执行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威高综执行处字[2020]市3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威高综执行听告字[2020]市30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执行人于2020年2月24日申请听证,认为处罚不当。经该局召开听证会及案审委集体讨论,对被执行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不予认可。2020年3月30日,原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在被执行人的操作间和仓库内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视为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作出威高综执行处字[2020]市3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处罚款50000元并没收过期食品,同年4月2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该处罚决定。2020年9月22日原原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高综执行催告字[2020]市3011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告知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并提交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授权委托书、听证报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清单、部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清单、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

另查明,根据2020年10月13日中共威海市市委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发布的《中国威海市委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加快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威高发[2020]第38号)文件,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职能并入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职能并入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稽查科行使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职能。

本院认为,原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职能并入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威高综执行处字[2020]市3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威高综执行处字[2020]市3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5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另行向本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人民陪审员 鞠**

人民陪审员 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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