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0年7月31日。
二十八、将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修改为:“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漏报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情节严重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三)未及时发现监督管理区域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的;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情节严重的;
“(五)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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