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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十三)

发布日期:2018-12-04  浏览次数:7702

中国食品网讯

  为了推进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向纵深发展,加强对各地整治工作的指导,全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写了《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从基本常识、生产经营许可、标签标识、特殊食品、进口食品、虚假宣传、欺诈销售及广告审查与监管、非法添加及检测等方面,对整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进行了系统梳理,并采用问答的方式,便于各地监管部门在整治工作中参考。
 
  六、虚假宣传、欺诈销售及广告审查与监管(下)
 
  67.申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提交什么资料?
 
  根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申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
 
  (二)与发布内容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电子化文件;
 
  (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和广告代办人的《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有委托关系,应提交相关的委托书原件;
 
  (六)保健食品的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和实际使用的包装;
 
  (七)保健食品广告出现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八)其他用以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关文件;
 
  (九)宣称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的声明。
 
  提交本条规定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的签章。
 
  68.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何对保健食品广告实施审查?
 
  根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
 
  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广告申请,发给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同时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抄送同级广告监督机关备案。
 
  对审查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广告申请,应当将审查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69.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机关是哪个部门?保健食品批准文件的格式是怎样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工作。
 
  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为“X食健广审(X1)第X2号”。其中“X”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X1”代表视、声、文;“X2”由十位数字组成,前六位代表审查的年月,后4位代表广告批准的序号。
 
  70.对发布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的网络第三方平台,依据《广告法》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实施怎样的处罚?
 
  对于违法宣传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第三方平台,《广告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违反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广告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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