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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如东:生产“铝包子”?刑事处罚+惩罚性赔偿+公开道歉

发布日期:2018-11-23  来源:南通市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903

中国食品网讯

  近日,南通如东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卢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使用含铝泡打粉制售“铝包子”侵害销售者权益的被告人卢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同时判令其及其经营的某包子铺在媒体上赔礼道歉,并支付销售额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60000元。这是如东县首例食品领域惩罚性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卢某某当庭缴纳了赔偿金并于翌日在如东日报上刊登了致歉信向广大消费者致歉。
 
  案件情况:卢某某系个体工商户,于2000年起在如东县某镇经营包子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5年10月至其包子铺内,告知卢某某在制作包子时不得使用含铝泡打粉。后卢某某在明知上述行为违法的情况下,仍使用含铝的泡打粉加工包子并销售给消费者食用。市场监督部门于2017年9月29日对该包子铺进行检查,并对待售包子抽样检验,经鉴定,抽样送检的包子中铝残留量为457mg/kg,硫酸铝钾项目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同年11月8日,该局向卢某某送达检验检测报告等文书。经认定,该包子铺生产、销售的含铝泡打粉的包子,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严重食源性疾病。2015年至2017年9月29日期间,卢某某使用上述含铝泡打粉累计生产、销售包子合计3000余只,得款合计人民币约6000元。
 
  检方认为:卢某某在经营某包子铺期间,为谋取利益,较长时间一直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从事包子的生产经营且销售给不特定消费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同时其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遂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针对卢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包子铺在当地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并支付包子销售价格的十倍赔偿金。如东县法院采取七人合议庭审理该案,特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庭审。最终检察机关提出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得到了法庭的支持,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小知识】
 
  泡打粉是一种化学复合疏松剂,在馒头、包子、面包等面食添加后,就能快速发泡,变得蓬松,提高口感。目前市面上的泡打粉分为含铝泡打粉和不含铝泡打粉两种,含铝泡打粉的配料主要包括:钾明矾(学名:硫酸钾铝)、铵明矾(学名:硫酸钾铵)、碳酸氢钠等。由于含铝泡打粉配料中的钾明矾和铵明矾对人体有害,长期食用会导致骨质疏松、贫血,甚至影响神经细胞发育,同时引起老年性痴呆,因此,2014年国家卫计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自2014年7月1日起,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根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在包子、馒头类面制品中使用。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将普通人对铝的耐受摄入量(PTWI)定为每周每公斤体重2毫克,即体重为50公斤的成年人,每周对铝的耐受摄入量为100毫克。如果普通成年人每周摄入量为耐受摄入量的双倍,即200毫克,易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食源性病患,危害人体健康。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赔礼道歉等;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如东县院对于卢某某经营的包子铺侵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在媒体上赔礼道歉,并支付销售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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