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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卖出6根过期火腿肠被罚5万元,沃尔玛叫屈提诉讼

发布日期:2018-08-30  来源:昆明日报   浏览次数:776

中国食品网讯

  引发官司的火腿肠。 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供图

   食品安全是备受社会及公众关注的民生问题。去年10月,有消费者称,在沃尔玛霖雨路店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双汇酱肉火腿”,随后该消费者到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经查后,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云南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玛)罚款5万元。沃尔玛不服,向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昨日,盘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缘由

  卖出数根过期火腿肠

  沃尔玛被罚5万元
 
  去年10月13日,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投诉称,于10月12日在沃尔玛购买到6根超过保质期的“双汇酱肉火腿”,并提供了实物及购物小票。从消费者提供的6根“双汇酱肉火腿”实物的食品标签上看出,其中1根到售出时已超过保质期17天,另外5根超过保质期4天。接报后,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10月16日到沃尔玛超市进行核实检查。
 
  “经查,去年9月,沃尔玛总部采购了净含量300克、名称为‘双汇酱肉火腿'20根,之后配送到当事沃尔玛店。”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说,2017年10月12日当天,沃尔玛销售出7根,其中6根与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购物小单吻合,因此可以印证6根超过保质期的“双汇酱肉火腿”为当事沃尔玛店售出。
 
  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沃尔玛售出的6根超过保质期火腿肠每支售价18.8元,共获利22.62元,因沃尔玛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遂于今年2月7日向云南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2.62元,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原告

  过期“双汇酱肉

  火腿”可能被调包
 
  沃尔玛因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遂诉至盘龙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认定的沃尔玛销售超过保质期商品证据不足。”庭审上,沃尔玛代理律师说,根据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沃尔玛并没有销售超过保质期商品的行为。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仅凭购物小票及实物就认定过期食品是沃尔玛销售的,未能排除合理的怀疑。小票上的条码是全国统一条码,并不能直接证明投诉举报人提交的实物商品就是在沃尔玛购买。
 
  该代理律师称,根据沃尔玛监控视频记录,本案的投诉举报人在超市仅购买了1根“双汇酱肉火腿”,而非其投诉所称的6根,根据监控视频显示,投诉举报人购买了商品后,离开超市半小时,并在超市外与他人会合后,再回到超市投诉购买了超过保质期的商品。因此该案的投诉举报人并非普通消费者,而是一群职业的“打假”人员,并且已经举报过沃尔玛多次。
 
  “就在本案投诉举报人购买涉案商品的前一天,原告才刚对超市的商品进行了保质期检查,并做了记录,根据检查记录,并未发现有本案涉及的商品临近或超过保质期的情况。”该律师称,原告有严格的进货及商品保质期管理制度,根据《处罚决定书》所述,其中一根已经超过保质期17天,但是根据沃尔玛商品保质期管理制度,对保质期为90天的商品进行检查的周期为15天一次,并会在到期日前一周对产品进行下架处理。
 
  此外,该律师还认为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行政机关,有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调查事实的权利,但其仅凭投诉举报人持有的过期食品及购物小票,便认定沃尔玛有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结论过于武断,作出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不足。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

  查明违法事实后才作出的处罚
 
  “投诉举报人持实物及购物小票进行投诉举报当日,还向12345市长热线、昆明市工商局12315进行了投诉举报。”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答辩人介绍,检查当天,执法人员在沃尔玛超市销售“双汇酱肉火腿”的冷藏柜中并未发现有超过保质期的该食品,但执法人员是事发4天后到超市进行的检查,且在事发当日,投诉举报人购买到过期食品后,就向超市进行了投诉,并要求超市方进行赔偿。
 
  “遭人投诉后,还会继续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摆放在超市内销售吗?显然,根据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超市肯定会及时对临期商品及过期食品做下架处理。”该答辩人说。
 
  而购物小票是证明消费者购买过商品或接受过服务的重要票据证据,也就是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消费者投诉时,应有的投诉“请求、事实、理由”。投诉举报人投诉时携带了购物小票和实物,而购物小票是沃尔玛开具给消费者的,根据投诉举报人出具的购物小票,完全可以证明原告是销售过该“双汇酱肉火腿”的事实。原告还以投诉举报人举报过原告多次,来断定自己无过错,是一种推脱。
 
  被告认为,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在充分查明原告违法事实后,才给予作出的。其中包括沃尔玛收银系统中打印出提供给投诉举报人的购物小票原件,且该购物小票原件与举报投诉人提供的一致,原告提供的自己商品管理系统中打印出的“双汇酱肉火腿”商品进、销、存账,改账记录了“双汇酱肉火腿”有7根销售日期为2017年10月12日,与举报投诉人提供的时间相吻合。可以印证,投诉举报人所购得的6根超过保质期“双汇酱肉火腿”是当天从原告处销售出的。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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