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网微信账号
微信扫描,添加关注
展开

当前位置:中国食品网 » 食品资讯 » 行业资讯

正文

青岛:宏海洋食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被食药监罚款5万

发布日期:2018-06-20  来源:信网   浏览次数:1078

中国食品网讯      作为青岛食品、药品安全的守护者,在工作当中,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始终做到职责到位、人员到位、意识到位、履职到位,全力以赴投入,确保市民能够吃的安心、用的放心,真正做到了打牢工作基础,确保工作成效。

 
  一直以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度要求,对企业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检查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使用、不合格品的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等方面严格检查,但是仍有部分企业单位违规操作。
 
  近日,信网就从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通过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城阳区宏海洋食品厂生产的“休闲鱼味”黄花鱼,涉嫌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药监获悉该情况后,迅速反应,在第一时间立案进行调查,最终确认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一款第(十)项中的相关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5月10日对城阳区宏海洋食品厂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休闲鱼味”(黄花鱼)76袋;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而信网通过查询了解到,青岛市城阳区宏海洋食品厂于2011年11月8日在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经营范围有:许可经营项目:生产:罐头(畜禽水产罐头)【软包装海鱼罐头(Q/HHY 0001S)】。(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类似案件的处理在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日常工作中并不少见,该局也正是通过严格的监督管理,消除了食品安全隐患,维护了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中国食品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中国食品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中国食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仅仅是出于传播信息的需要,并不意味着代表本网站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转载使用,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转载或者联系转载稿费等事宜,请与我们接洽。

相关机构

友情链接

电话: 0371-86563572  邮箱:kf@zhuoqi365.com  版权所有:河南卓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豫ICP备0903916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