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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康达食品公司1批次“辣条”抽检不合格被罚5万余元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金浩鹏传媒   浏览次数:1056

中国食品网讯

3月28日,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018年第12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通告》。《通告》称,在近期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的调味品、肉制品、酒类、饮料、方便食品、食用农产品、糕点、餐饮食品、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0大类食品991批次样品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970批次,不合格样品21批次。其中,禹州市嘉昊副食商行销售的标称平顶山市康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哇!土豆(调味面制食品),菌落总数检出值为22000CFU/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000CFU/g。检验机构为安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通告及不合格产品信息截图

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河南省食药监局要求平顶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责令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笔者从河南省食药监局官网查询到的信息显示,平顶山市康达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康达食品公司)生产地址位于鲁山县董周乡武庄村,2016年1月11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主要生产产品类别为方便食品,即俗称的“辣条”。该公司此次被通告的不合格产品是2017年9月1日生产的50克袋装“哇!土豆”(调味面制食品),菌落总数超标2.2倍。

康达食品公司位于平顶山市鲁山县董周乡武庄村

康达食品公司厂区内的公示牌未对此次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进行公示

2018年4月11日,负责办理康达食品公司不合格产品一案的鲁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证实:该案已经结案,相关处理结果可以在河南省食药监局的网站平台查找到。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康达食品公司因这1批次产品抽检不合格被罚款5万余元。

笔者在此质疑,郏县和鲁山县同属平顶山市辖区,为何同一辖区的食品生产企业出现同一违法事实,属地监管部门的处罚依据和处罚额度却不一致?

法律条文:

我国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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