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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茅药酒是毒药”刷屏,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食药法苑   浏览次数:5493

中国食品网讯

  因在网上发表文章称

  “鸿茅药酒是毒药”

  广州医生谭秦东被

  跨省抓捕

  事件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

  

  ▲图片来源:红星新闻微博

  谭秦东医生于今年1月10日被内蒙古警方带走,现在他已被关押近3个月。

  针对舆情反馈

  今天上午10点50分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凉城县公安局

  发布微博

  介绍了案件进展

  

  其中称谭秦东所涉嫌罪名为“损害商品声誉罪”,公开资料显示,鸿茅药酒认为多家公众号对“鸿茅药酒”恶意抹黑,恶毒攻击,甚至宣称鸿茅药酒是“毒药”,大肆散播不实言论,传播虚假信息,误导广大读者和患者。

  那么,鸿茅药酒是否含毒?谭医生有没有乱说?

  鸿茅药酒,是否含“毒”?

  针对这一问题,丁香医生公号专门进行了回答。

  下图是鸿茅药酒在广告材料里公开的成分表,而红框标明的几种成分,对于其“是否有毒”权威机构早有解读和定论。

  

  ▲鸿茅药酒说明书截图

  1. 何首乌:明确肝毒性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早已提出过警示:不论何种类型的何首乌,对肝脏的毒性是确切的,并为此多次下调、规范保健食品和药品中的何首乌用量。

  2014年7月16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明确提示口服何首乌及其成方制剂可能有引起肝损伤的风险。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警示

  2. 槟榔和酒精:1类致癌物

  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公布的致癌物清单中,证据最确切的1类致癌物清单中,槟榔多次出现,而酒精及其相关产物也赫然在列。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7年10月翻译了这份致癌物清单,并将4类致癌物清单以表格的形式公布在官方网站上。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对于证据等级比较确切的1类致癌物,国际权威机构的态度一直都非常明确:必须避免

  因为只要是明确或可能的人类致癌物,并不存在安全剂量。

  至于上述成分为何出现在一款号称“保健”的药酒里,原因我们不得而知。

  实际上,对于鸿茅药酒成分及其安全性,有许多医生都在表示质疑和担忧。来自北京的于莺医生、来自重庆的陈奇权医生都已公开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微博截图

  

  ▲微博截图

  关于鸿茅药酒其他质疑还有不少,无法一一列举:

  ▲微博截图

  在微博上表态的医生和各界人士:

  

  ▲微博截图

  4月14日《人民日报》客户端

  转载一篇澎拜新闻发布的题为

  《医生吐槽鸿茅药酒,跨省抓捕要慎重》

  

  鸿茅药酒方面认为,谭医生的这篇文章,误导广大读者和患者,“致多家经销商退货退款,总金额达827712元”,达到了构成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但这篇文章的点击率只有2000多次,这么小范围的传播与鸿茅药酒所诉称的80万元的退货的经济损失是否构成因果关系?

  
要知道一个事实:在这篇文章之前,鸿茅药酒已经在市场上饱受质疑。

  
在这么一个四面楚歌的舆论环境之下,鸿茅药酒遭遇的退货和谭医生的这篇小文章真的构成因果关系吗?

  
的确,谭医生的表述有不妥的地方,特别是在网文的标题中使用了“毒药”一词。但是,表述不妥,与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应该判然有别。

  
警权动用应当谨慎,特别是当进入刑事程序,直接可以限制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涉及到将来的定罪处罚时。原本可以通过网络平台申诉-删帖解决的问题,一脚油门踩到死,直接动用国家机器跨省抓捕一名医生,是否妥当?

  
这几年,打击网络谣言效果显著,以雷霆万钧之力澄清网络舆论环境,但是,应该区分情绪化表达与名誉侵权,一般性言论失实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如果对所有失实的言论(甚至并不是失实,只是做了情绪化的表达)不问主观动机,不问客观危害后果,都要跨省抓捕,既违背了传播规律,也可能造成寒蝉效应,搞得人人自危,无法正常表达。

  
几年来,个别地方的警方为当地的支柱型企业跨省抓捕吐槽者的案例不少,当然不能一概斥之为“滥用警权”“警察家丁化”,但是既然涉及刑事犯罪,刑法的谦抑原则还是应该讲的,对于这些本应该作为民事纠纷处理的案件,动用警权需要慎之又慎。

  
鸿茅药酒广告违法2630次,却安然无恙;谭医生一篇2000多点击的小文章,却被千里跨省抓捕。这不是公众期待的风清气正的舆论环境。

  几天来社交平台上

  “鸿茅药酒是毒药”已刷屏

  

  

  

  

  

  

  针对此次事件

  涉事企业表示

  警方办案,暂不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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