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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3月1日实施

发布日期:2018-02-06  来源:东南网   浏览次数:825

中国食品网讯

  今日,记者从省食药监局了解到,《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实施。《办法》规定,粮食及其制品、畜产品及其制品、禽产品及其制品、蔬菜、水果、水产品、豆制品、乳品、食用油、食盐、经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的地方特色食品、其他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将实施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据介绍,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汇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追溯系统信息,通过编码识别、身份信息比对等技术手段和验证管理实现追溯食品和生产经营者等信息的共享。追溯食品的具体类别品种及其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时间,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海洋与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食品生产企业在产品出厂前赋予追溯码

  《办法》明确,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可追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落实进货索证索票查验与保存责任,建立电子记录台账,如实采集记录追溯食品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召回、处置等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信息,实现追溯食品来源可溯、去向可查,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措施。

  食品生产企业在产品出厂前赋予追溯码;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生产企业在产品上市前赋予追溯码;原粮、政策性粮食经营企业在粮食出库前赋予追溯码;食品进口商或批发经营者对境外、省外产品在本省上市前赋予追溯码。追溯码可以印刷或粘贴在产品包装、容器或附随标签标识上,追溯码记载信息应当与货物相符合。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订单信息保留6个月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送餐人员基本信息,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追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实施进货查验和记录,并上传相关信息。

  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生产、交付后的24小时内,按照规定上传相关信息。

  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授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应信息系统直接提取信息。

  消费者发现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的追溯食品不可溯源的,可以通过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或其他食品安全投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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