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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星级酒店洗碗工带剩菜回家遭开除的法律分析

发布日期:2012-05-02  来源:食话论坛   浏览次数:3886

  47岁的李红是南京某五星级酒店的洗碗工,近日由于带剩菜回家给正在读大学的儿子补养身体被酒店发现后以盗窃为由开除。

中国食品网讯

  47岁的李红是南京某五星级酒店的洗碗工,近日由于带剩菜回家给正在读大学的儿子补养身体被酒店发现后以盗窃为由开除。经媒体报道后,她的遭遇引起很多人同情,甚至有人感慨“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那么,李红带剩菜回家算不算盗窃?酒店能不能因此将她开除?

  带剩菜回家算不算盗窃

  很多人可能想当然地认为剩菜的所有权属于客人,其实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如果是点菜,客人点的饭菜(包括吃下的和剩下的)所有权自然属于客人,但李红所在的五星级酒店经营的是自助餐,客人付费购买的是一种“吃到饱”的权利,而不是特定品种和重量的食物,客人拿取并吃下的食物所有权才属于客人,其他食物的所有权都属于酒店,也因此吃自助餐的客人不能将食物带出酒店。

  即便客人剩下的饭菜所有权属于客人,但客人离开就相当于将饭菜遗弃,依照法律规定,遗弃物的所有权属于拾得人,即餐饮企业(收盘子的服务员不是拾得人,他是餐饮企业的员工,收盘子的行为是基于劳动合同的,结果由餐饮企业承受)。

  既然剩饭菜的所有权属于李红所在的酒店,而李红带走剩饭菜的行为又是秘密进行的,就是盗窃。

  但李红这种行为并不构成《刑法》上的盗窃罪。《刑法》上规定的盗窃罪,必须是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尽管李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仍违反了酒店的规章制度。李红也知道酒店不允许带剩菜回家,当天酒店就是在查另外一个带东西回家的员工时发现李红的行为的。

  酒店能不能开除李红

  酒店方开除李红的依据,是李红违反了《员工手册》,那一条是:不得蓄意破坏、偷窃、骗取或盗用客人、酒店、员工的财物。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李红虽然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但并不严重,她带走剩饭菜只是因为觉得倒掉可惜。而且剩饭菜都是要倒掉的,不会重新用于出售,因此也没有给酒店造成损失。

  可见,酒店不能因此开除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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