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资讯

多地发布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2024-04-25 12:00

洛阳公布10起学校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4月20日,河南省洛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10起学校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案例一:洛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洛宁县XX食堂未按要求留样案

2024年1月29日,洛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洛宁县XX学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食品留样记录中,2023年10月16日至2024年1月29日食品留样时间不足48小时,现场对食品留样记录表进行拍照取证。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要求学校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洛阳市XX中等专业学校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2月26日,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洛阳市XX中等专业学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有进货查验记录缺失、食品留样记录不规范等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案例三: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洛阳市XX中等专业学校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3月12日,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洛阳市XX中等专业学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学校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留样记录不规范、从业人员未严格落实晨检制度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处罚。

案例四: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河省XX餐饮管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3月12日,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河南XX餐饮管理公司承包的学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规定落实严格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留样记录不规范、从业人员未严格落实晨检制度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案例五: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郑州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3月12日,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郑州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包经营的学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留样记录不规范、进货查验记录缺失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案例六: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查处XX学院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3月14日,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XX学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货查验未索证索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案例七:洛龙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洛阳市XX小学食堂环境不整洁,三防设施不完善案

2024年3月4日,洛龙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洛阳市XX小学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食品处理区环境不整洁、三防设施不完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的规定。洛龙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八:洛龙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洛阳市洛龙区XX幼儿园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2024年3月13日,洛龙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洛阳市洛龙区XX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后厨人员XX、XX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西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洛阳市西工区XX幼儿园未按规定留样案

2024年3月27日,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洛阳市西工区XX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未按规定留样,留样记录填写不规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西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案例十:西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洛阳市西工区XX幼儿园食品安全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和考核案

2024年3月18日,西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洛阳市西工区XX幼儿园食品安全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和考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西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广州公布一批校园食品安全案件查办典型案例


4月16日,记者从广州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为切实保障校园食品安全,2023年12月起广州市食药安办联合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专项整治行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天河某学校食堂制售不合格“豉油鸡”

经查明,当事人食堂制售的豉油鸡菌落总数、大肠埃希氏菌项目不符合DBS44/006-2016《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的“豉油鸡”货值金额192元,因尚未售出,违法所得0元。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2023年12月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6000元的行政处罚。

越秀区某学校食堂未执行食品留样制度

经查明,当事人食堂2023年10月19日午餐“五香烤鸭”未进行留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执行食品留样制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部分学生食用午餐后引起肠胃不适,综合临床表现、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查等资料,判定为诺如病毒感染引起的聚集性疫情,部分诺如病毒感染病例可能为接触传播,不排除食源性传播。当事人未保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2024年2月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白云区某高级技工学校制售致病性微生物超标食品

经查明,当事人食堂制售的午餐烧鸭、晚餐手撕鸡的留样经广州市白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检测出变形杆菌,即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为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制作手撕鸡的流程和方法,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冷食类食品,而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海珠区某幼儿园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

经查明,当事人使用的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餐具经广东省科学院生物与医学工程研究所于2023年11月6日及2023年12月25日进行两次检验后分别出具了《检验报告》。上述两份《检验报告》中显示: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合格。

当事人于2023年11月6日使用的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2月6日对当事人开具了《当场处罚决定书》(编号:01120610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5日使用的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餐具仍清洗消毒不合格,属于拒不改正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管局拟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广州市某中学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

经查明,当事人广州市某中学开办学生食堂,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检测机构于2023年10月8日对其经营的食堂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餐盘)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该消毒餐饮具(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荔湾区某幼儿园使用的勺子大肠菌群不合格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某幼儿园食堂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使用的勺子经监督抽检,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勺子由当事人自行消毒,供食堂就餐人员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来源:广州日报)

海南发布5起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4月15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了5起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

临高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盘案

2023年9月14日,海南省临高县市场监管局对临高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自行清洗消毒的餐盘进行抽样,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今年1月2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白沙黎族自治县白沙中学(海南中学白沙学校)第一食堂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2023年9月15日,海南省白沙县市场监管局对白沙黎族自治县白沙中学(海南中学白沙中学)第一食堂的“筷子”和“餐盘”进行抽样,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规定。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白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同年11月28日,白沙县市场监管局对白沙黎族自治县白沙中学(海南中学白沙学校)第一食堂的“筷子”再次抽检,“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规定。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今年1月26日,白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文昌市重兴镇文南中学小卖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3年12月6日,文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文昌重兴文南中学小卖部进行检查,发现4包椰香肉松面包和10包手排面包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今年3月5日,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没收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4包椰香肉松面包和10包手排面包,并处罚款5000元。

海口秀英学校未按规定配备使用三防设施、散装食品未标明有关信息、未按规定对食品成品留样案

3月21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海口秀英学校的食堂发现食堂入口处未设挡鼠板,库房的散装大米容器外未按规定标明散装食品信息,未对当天供应的鸡柳、肉丸、青菜等餐食成品留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及《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3月26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项及《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保亭县业余体育运动学校食堂未对餐饮具清洗消毒案

3月27日,海南省保亭县市场监管局对保亭县业余体育运动学校食堂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该食堂存放在消毒柜里的大部分餐盘有明显的油脂残留且未消毒,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4月3日,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宁夏发布6起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4月12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公布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中查处的6起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 宁夏艺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食堂未经许可从事凉菜类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3年12月,银川市市场监管局西夏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艺术职业技术学院6名学生在该校一楼汉餐厅3号操作间食用早餐后出现身体不适的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该学院学生食堂一楼汉餐餐厅超出许可范围制售冷食类食品,对此银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5.6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银川通联职业高级中学涉嫌未按规定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案

2024年3月,银川市市场监管局金凤区分局执法人员对银川通联职业高级中学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未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执法人员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执法人员对该学校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学校在规定时限内仍未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银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法规予以立案调查。

案例三 宁东中心区金色摇篮幼儿园未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3月,宁东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宁东中心区金色摇篮幼儿园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该幼儿园库房部分散装食品无标识标签,未标注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及厂名厂址等基本信息;食品留样不规范,加餐未进行留样,留样温度不符合要求,予以警告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执法人员对该幼儿园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幼儿园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进行整改。宁东市场监管局依据法规,对当事人未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且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5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海原县风贵调料大全店为学校配送食品出具票据不规范问题案

2024年3月,海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海原县风贵调料大全店为部分学校食堂配送食用盐等食材时开具的食品销售台账未如实记录食品生产日期、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部分食品还未开具销售台账,予以警告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执法人员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店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海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6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中卫市沙坡头区育见未来幼儿园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3月,中卫市市场监管局沙坡头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育见未来幼儿园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幼儿园食堂食品添加剂未专柜存放且计量器具未经检验合格。中卫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43条规定,对该幼儿园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等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行政处罚。

案例六 平罗县职业教育中心食堂防鼠、防虫等措施不到位案

2024年3月,平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平罗县职业教育中心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该校食堂防鼠、防虫等措施不到位。平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6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分享到: